桃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选 举 办 法
(2014年12月28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选举桃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委员二人,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本次会议的各项选举,参加投票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本次会议选举的各职候选人,均由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十人以上(含十人)联合提名产生。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各职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四条 如果提出的各职候选人等于应选名额,则进行等额选举;如果所提各职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由主席团将所提候选人统一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各职候选人的差额均为一人。如果各职候选人差额超过一人,且协商不成,则进行预选,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然后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五条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填写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如实负责地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同一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从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六条 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名的候选人,必须于提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方为有效。提名人在确定候选人前有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被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提名的代表予以说明。
第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代表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八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7人,由主席团根据各个代表团的推荐在代表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检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各项选举的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长指定。本次大会提出的监、计票人员负责大会各项选举的全部监、计票工作。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审核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每张选票所投赞成票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项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该项应选人数的为废票。选票全部填写模糊的视为废票;部分填写模糊的,其模糊的部分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各项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多于该项应选名额,则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则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该项应选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大会决定。如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所缺名额数,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需由大会决定的,提请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桃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桃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