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9日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设“总则”作为第一章,将第一条的制定依据增加“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增加两条,其内容分别为: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桃江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二、增设“会议的准备”作为第二章,将第二至七条改为第四至九条,作为本章内容。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其中:“(一)”修改为“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三)”修改为“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增加“确认新选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作为“(四)”,将“(四)”、“(五)”顺推为“(五)”、“(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四)决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五、将第八至十三条改为第十至十五条,设为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副秘书长人选;
(四)会议日程;
(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根据会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的内容。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九、将第二章改为第五章,其标题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增加两款内容为:
“报告决议草案经大会表决后,如果赞成票没有全体代表过半数,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向大会重新报告,并由大会会议再次审议,作出相应决议;或者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重新作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政府工作报告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天前送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会议期间,应向大会作出报告,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五年规划” 内容。
十三、将第三章改为第六章,其标题修改为“选举、辞职和罢免”。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提名人选增加“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删除“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增加“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内容;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将“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删除。
十五、将第十八条删除。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省”修改为“上一级”;将最后一句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由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省”修改为“上一级”。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六章”修改为“第八章”。将“省”修改为“上一级”。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作为第一款;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
“未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交由“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二)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二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凡能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办好,答复代表;不能在会议期间办理的,按照《www.388365.com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一、将第五章改为第七章。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受询的机关必须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以及要求答复的时间”删去。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其他代表团参加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亲自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二十四、将第六章改为第八章,将标题修改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一、二款删除,增加“主席团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作为第一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增加“调查委员会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班子参加调查工作”作为第三款。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组织、公民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二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二十八、将第七章改为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发言、表决和公告”。
二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并告知发言的主要内容,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和时间。”
三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将第二款修改为“表决采用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
三十一、增设一条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两款,内容为: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新闻媒体应予报道;经秘书处安排,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三十二、将第三十三条删除。
三十三、增设“附则”作为第十章,为两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秘书处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