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2017年6月1日桃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把联系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联系代表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按乡镇建立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要点和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培训学习和交流,指导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交流代表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会前指导代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各方面情况,为代表参加会议做好准备。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作出决议、决定前,必要时将草案印发给应邀列席会议的代表征求意见。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建议督办等活动,听取代表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督促检查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代表通报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馈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受理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意见。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分管或联系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分片联系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联系选民、专题调研等活动,收集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总结代表小组活动经验;指导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相对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代表,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所收集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向代表反馈。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协助组织桃江代表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小组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居住本县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2日桃江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