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 3月31日桃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可以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必须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表决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二)初审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讨论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议程、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议案提出者作出说明。
(六)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的议案、报告等是否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初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决定组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对预算草案、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决定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研究。
(十)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的方案,听取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认为有必要时,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做答复。
(十三)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四)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汇报。对提请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讨论,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有关人事事项,按照《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执行。
(十六)研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听取“一府两院”对交转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七)初审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一府两院”办理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大问题。
(十九)决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检查督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视察、执法检查意见的研究处理、落实执行工作,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
“一府两院”及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以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程。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汇报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汇报准备;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程的工作汇报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并由汇报单位负责人到会汇报,回答询问,听取意见。临时决定召集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对“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整理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29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