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7-07-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www.388365.com常委会办公室 字号:[ ]


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6月1日桃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草案和议程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及时分送会议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在桃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主持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允许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两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者说明,必要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代为拟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提出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议案者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议案提出者可以对准备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修正案草案和提出议案的修正意见及建议。

  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一日前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

  第十八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议案提出者要求撤回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较大分歧和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可以暂缓表决,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议案提出者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延期审议。

  第二十条  涉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根据《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根据《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一府两院”的专题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审议内容,提前通知“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工作,应当视不同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所属部门的主任、局长报告,但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必须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由执法检查组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报告或者委托副组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结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并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办。自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审议意见书和决议、决定文书之日起,“一府两院”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府两院”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其书面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和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书面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和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表决。

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审议议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

  第三十一条  开展专题询问时,“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应当作出回答。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受质询机关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推迟答复时间。

  第三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县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发言,要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会议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表决,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电子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选举任免事项,及时通过《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县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29日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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