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监督与支持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4-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人大司法工作委员会 字号:[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民事行政法律纠纷会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纠纷,民事行政法律现象会成为最主要的法律现象,民事法律审判成为最主要的纷争解决方式,而民事行政检察也就会成为最主要的法律监督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监督与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也是关注民生民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成为近年来检察工作发展的新亮点。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实践上的困惑,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甚至出现了疲软现象;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司法机关的诚信与权威大打折扣,人民群众不满不平情绪激烈,民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压力越来越大。今天我们来探讨在新形式下如何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促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加强,意义重大,义不容迟。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与做法

  1、有专人专机构。我县检察院也和多数基层院一样做了一些基础工作,设有民行科,配有1-2个人,但部分时间被抽出其他科室办案。有检察院弱小科室之嫌。2、办了案但数量少。每年2-3起建议抗诉案、2-3件检察建议,其他如执行监督、调解监督、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几乎没有开展。3、抗诉难。基层院不能直接立案直接抗诉,基层院审查后报分院审查,研究来研究去,立个案不容易。4、改判更难。法院有一种本能的对抗情绪,不想改自己的案子,更不想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通常是“检察官你抗你的,法官我判我的”。加上这类案子往往是当事人经济实力弱,无法再去应酬什么,民行检察工作者深感改判难。5、办理周期长。抗诉案件办理一般1-2年,既使改判,带来执行难,损失大,迟来的公正也令人心酸。6、法律规定有缺失、程序不规范。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范围、程序、时限等没有规定,导致工作人员底气不足。如法院常把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当法律文书,也不当回事,不回复、不及时回复、不正规回复。检察院也不知所措。7、检察工作力度也不够。宣传不够、重视不够、协调不够。8、法院表现有本能的抵触。其内部考核机制和官本位思想与民本思想的之间存在偏差,往往看重了自己的护短而轻视了他人的护权。9、检法两院协调不够好。10、人大监督也不到位。

  二、对策与建议

  1、完善法律规定。我们基层人大要将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和收集的法律缺失问题准确而及时地向上级人大传递,力求准确的提出修改建议。

  要解决抗诉环节多,时间长的问题,就要法定实行“同级抗同级审”,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效率,使基层院法律监督职能得到完整的行使。在扩大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上,对法院的调解、执行和法院不作为等活动列入监督范围;在监督手段上,应将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法定化,力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新的监督形式和新的监督方法,从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间。

  2、提高思想认识。 应当认识到,民事法律审判目前是最主要的社会纷争解决方式,而民事行政检察也就成为最主要的法律监督工作。人大要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督办民行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要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杜绝在表面上重视而实质上轻视的现象,在人员的配制、经费的保障上均应给予足够的支持,从而改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现在的老弱病残、弱小科室局面,改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案源不足、案件质量不高的局面,拓展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实际生存空间。法院要依法主动接受监督、不怕挑刺、知错能改,注重审限效率、维护司法诚信。

  3、制定操作规程。人大要督促并协调检法两家共同制定关于民行检察工作有关程序操作的联合文件,规定联系制度、调卷制度、回复制度、向人大备案制度等。在法律不健全而司法需求迫切的情况下,法律监督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探索、总结可行的方法,为立法服务,为人民服务。

  4、构建联系平台。首先内司委要为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搭建联系平台,做好相关协调与督促工作。其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自身要克难攻坚,勇于探索拓展自身的实践生存空间。一是主动加强与人大的联系,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及时向人大汇报,争取人大的支持,使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增加共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迈向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三是加强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信访局等部门的联系,拓展案源。

  5、注重联动息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监督与支持并举,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注重尊重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又要维护司法机关正确的司法行为。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能提请抗诉、建议抗诉的案件是少数,大量不符合提建抗案件条件的申诉案需做大量的疏导说服息诉工作,采取慎重态度。内司委就要协调并督促检察、法院、司法局多做释法明理、缓和疏导和稳定情绪的工作,减少对抗,力促稳定。让人民群众了解其赢的合理合法,输的明明白白。,形成多方联动、共同致力来化解矛盾、息诉解纷的局面。

  6、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力,要求检察院为主从多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的地位、职责及在法治进程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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