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教育和保护他们,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兴衰。让孩子懂得遵守法律、规则和秩序,懂得自己行为的后果与责任,懂得尊重和善待他人,做一个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这是我们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一方面他们在文化多元、经济交融的复杂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蚀;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对象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再一方面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防控体系正在逐渐弱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弱化、脱节,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重视不够。而通常, 在人的一生中,总是在相互对立的力量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中挣扎,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需要我们的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要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感人动情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因此,如何教育和保护好青少年,增加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也就成为我们面对的一个重大社会课题。
1992年1月1日制定、2006年12月29日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六章72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作了更加明确具体务实的规定,突出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确立了优先、特殊保护原则;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宝。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照顾抚养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5个方面。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1)家长等监护人的基本义务是抚养和监护。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活动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首要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哥哥姐姐,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基本义务有两项,抚养和监护。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照顾、吃饭、穿衣、上学,治病,这些事由谁来作?这些钱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财产权利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2)不许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但现实中令人心酸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校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悲剧时有发生。我曾经处理过的原水口山乡一八岁小男孩遭受继母长期暴力殴打的案子,现在想来还心存余悸,心愤难平。小男孩被继母棍子打、饭碗砸、拳打、脚踢、手掐,举报的群众说有108处伤,连“小鸡鸡”上都有伤,当我们看到小男孩时确是全身多处是伤痕,我们调查邻居、亲属,情况得到基本证实后,找到当事人夫妻两,对两个人都给以严厉批评教育,晓以利害,指出继母的虐待行为已构成犯罪,准备控告法院,这下继母急了,放肆认错,发誓改正,我们考虑小男孩确需人照顾,目的是为了改善小男孩的生存环境,就要村支书配合监督,我们定期回访,之后,继母确实痛改了前非。所以,当有的孩子被视为掌上明珠时,还有孩子在阳光下遭受罪恶。学校和社会应警钟长鸣。
(3)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但我又碰到过这样一怪事,在马迹唐与安化交界处的一条山路上,一聋哑残疾女孩被遗弃在路边,左脚溃烂流脓,咽咽一息,被当地一慢慢游师傅检了送到民政局,并电告妇联,我们费了很大的力气,才找到小女孩的家长,也是一离异家庭,我们就联系了安化妇联,提请安化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4)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个内容以前没有规定,是针对留守儿童的特别规定,也显得特别重要。有一个案例,马迹塘龙溪一个家庭,夫妻双双外出打工,两个女儿就由八十高龄、缺失监护能力的奶奶照顾,不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个九岁、一个十一岁的姐妹俩先后被一个七十多岁的邻居老头多次强奸,直到小女孩身体严重不适,查找原因时才问出小女孩原因,父母和奶奶非常伤心,尽管益阳中级法院判了那老恶棍十年徒刑,但是小女孩及家人的伤害无法弥补。作为家长教训深刻,监护失职,悔恨终生。我们学校也应该提醒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尊重和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思想意识、言谈举止耳濡目染影响着孩子。有人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就说明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很大。有一母亲不务正业、违法贩毒,从不回避儿子,也很少好好教育儿子,儿子初中未毕业就混入社会,先是吸毒然后贩毒,非常老炼非常猖獗,最后这母亲根本没想到的是他儿子居然成了她的上线,母子双双被公安机关抓获关进看守所时,哑然相视,后悔痛哭。还有湖南电视台生活频道成长辩护栏目好多案例,其教训和经验都值得我们学校和家长们借鉴。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现在九年义务教育学费全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现象已可避免,主要是家庭贫困智障儿童的教育权利难以保障问题,怎么办,我认为需国家拿钱作保障,家长拿钱作基础,慈善募捐作补充,政府监督来确保。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意见。就是要保障孩子们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强孩子们的自主意识和创新意识,为此发现和纠正孩子们的思想与问题,也减少家长与孩子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法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现实中父母迫使未成年人结婚订婚的还是少,注意同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结婚订婚,但网恋、网婚、非法同居的现象不少应予警示。有十三岁女孩与男友同居后蒙蒙懂懂不知怀孕,在厕所生下一婴儿自个走了人,导致婴儿死亡,因未满十四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令人震惊、令人深省,其父母监护责任严重缺失。
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实施的保护。
1、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是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每个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要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有关学校保护的首要条款。学校教育为了适应社会需要和人的本性,必须改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是人去适应社会,不是社会来适应人,培养孩子的各种能力,给孩子更多的生存技能和生存空间,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香港的大学到大陆来招生,一般不招文理科状元,他们就认为文理科状元模仿意识和服从意识太强,缺乏自主意识和创新意识。这曾经引起媒体的大讨论,也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深思。
2、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得歧视,这是法定程序,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违法的。
3、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措施。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其三,学校要制定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应急预案。预防各种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其四,学校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谩骂学生。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谩骂,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到心理伤害。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据我所知,县城有所小学,家长每期都要孝敬老师200元,否则老师就谩骂学生不休,可笑可悲!
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1)要保证未成年人吃、穿、用、玩的物品生产和销售符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2)特别规定重视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做好疾病预防工作。(3)不得在学校周边设置娱乐场所、网吧等。老板不能判明年龄的要查验身份证。如,我们县纪委、公安局、政法委在一次突击督查中,一个晚上查出县城网吧老板违法经营,没查看身份证接纳几十个未成年人上网,文化局分别对这些网吧进行了行政处罚。(4)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场所吸烟喝酒。(5)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做工。(6)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7)不得对未成年人虐待、拐卖和性侵害。(8)要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如SOS儿童村。
2、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未成年人在学习或社会生活中做出优异成绩后获得精神奖励而产生的权利。比如,被选为“十佳少先队员”、“优秀团员”、“见义勇为好少年”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这些荣誉称号。
3、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又叫知识产权,有发明、发现、适用新型、著作权等,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成果后,可以享有专有的权利。现在学生们用的自动铅笔多芯器就是四川江油市长城特钢一中有位叫曾芸芸的同学发明的,她在小学念书时,一次,不小心把铅笔芯弄断,耽误了测验时间,影响了成绩。于是,她就想制作一种不断芯、可装很多笔芯的笔。后来,她经过多次研究试验,设计出了‘自动铅笔多芯器”,并且将设计图纸、模型和专利申请书寄送到国家专利局。经过审查验证,“自动铅笔多芯器”,完全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原则。曾芸芸获得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曾芸芸同学的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一旦受到侵犯,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危害,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比如拘留、判刑、劳动教养等。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因年龄小,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要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处罚的方针是教育、挽救、感化,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如人民法院少年犯法庭;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5)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6)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要特殊教育改造。
2、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保护未成年入的继承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听取有表达意识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原则进行判决。
3、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7年10月20日